提供商门户帐户申请表
提供商门户健康信息共享协议
为了设置提供商门户帐户,提供商必须阅读并接受以下健康信息共享协议。请阅读整个协议并点击页面底部的链接以接受协议条款。接受条款后,您将被引导至帐户注册表。
本健康信息共享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加州中部健康联盟(一家地方公共机构)(以下简称“联盟”)与下方签名的医疗保健提供者(以下简称“提供者”)于下述日期签订。
联盟运营一项健康计划,通过该计划获取有关其参保者和其他人员的健康信息。为了提高社区的医疗质量,联盟运营一个虚拟临床网络,通过该网络将这些信息以电子形式提供给医疗保健提供者,供其用于治疗个人。联盟还提供或计划提供其他在线服务,以协助提供者提供护理或获得护理费用,包括其电子资格、电子RAF、电子TAR、电子索赔状态和电子索赔提交服务。联盟的所有在线服务,无论是现在提供的还是将来提供的,在下文中均称为“在线服务”。
提供商是希望访问在线服务以向个人提供医疗保健相关物品或服务的医疗保健提供商、从业者或供应商。提供商是受监管实体,因此必须遵守《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IPAA”)和《经济与临床健康信息技术法案》(“HITECH 法案”)。考虑到联盟允许提供商访问和使用在线服务,提供商声明并同意如下:
1. 资格:提供商确认其是并且在本协议期限内始终是医疗保健服务提供商或按规定提供医疗保健相关药物、设备、器械或其他物品(统称“医疗保健”)的供应商,并且已依法获得正式许可或认证。如果提供商不再符合本条款的规定,则应立即书面通知联盟。
2. 提供商对在线服务的使用:提供商只能将在线服务用于:(a) 根据提供商许可范围(如果有)以及所有适用的、管理提供商提供医疗保健的法律法规向个人提供医疗保健,以及 (b) 获得医疗保健费用。提供商必须将其对在线服务中健康信息的访问和使用限制在实现这些目的所需的最低限度。提供商应采取所有适当的保护措施,防止除法律允许或要求的情况外使用或披露受保护的健康信息 (PHI)。联盟可能会根据提供商提供的服务性质限制提供商对在线服务的访问。
3. 他人使用在线服务:提供商可允许其员工(员工和其他受提供商监督和控制的人员)访问在线服务,以用于第 2 节中规定的目的。提供商必须从联盟获取每个此类人员的唯一标识符。提供商应在该人员作为提供商员工的职位终止或该人员的职责发生任何变化导致其不再需要访问在线服务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联盟。
4. 配置:提供商及其员工只能以联盟授权的方式访问在线服务,不得试图更改或重新配置其访问权限或访问方法。提供商应采购和使用联盟可能要求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并实施联盟可能要求的安全功能,以确保在线服务的安全。如果提供商更改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ISP),或者提供商的 ISP 分配的 IP 地址发生变化,提供商必须立即通知联盟。
5. 提供商的政策和程序:提供商必须采取适当的物理、技术和管理保障措施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包括限制对在线服务的访问和使用、确保正确的密码管理以及实施适当的人员解雇程序。
6. 通知:如果发生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任何对提供商所知的在线服务的机密性或安全性的威胁、或任何未经授权查看或披露成员 PHI 的情况,提供商应立即通知联盟。
7. 联盟的政策和程序:提供商应遵守联盟不时以书面形式向提供商提供的有关使用在线服务的所有政策和程序。
8. 期限和终止:本协议将持续有效,直至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 (30) 天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如果联盟确定提供商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者如果联盟确定继续执行本协议对在线服务的安全构成威胁,联盟可通知提供商立即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终止后,联盟可终止提供商对在线服务的访问。
9. 其他规定
a. 赔偿:提供商应赔偿并捍卫联盟及其管理人员和员工,使其免于承担因提供商违反本协议或提供商或其员工的任何过错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任何索赔、责任或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b. 责任限制。提供商同意,如果联盟违反或违背本协议,其唯一补救措施是根据第 8 条终止协议。在任何情况下(包括违反本协议),联盟均不对提供商承担任何形式的金钱损失或任何赔偿或捐助义务。
c. 无第三方受益人。本协议无第三方受益人。
d. 完整协议;本协议,包括所有适用的联盟政策和程序,构成双方就其主题事项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所有先前的协议和陈述。除本协议规定外,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或修改,除非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提供商和联盟双方签署,否则无效。
i. 法律要求的修改。联盟可根据需要修改本协议,以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联盟应至少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向提供商发出此类法律要求的修改通知,此类修改应在 30 天通知期届满时生效,除非提供商根据第 30 条的规定在 30 天通知期届满之前终止本协议。
e. 通知。通知应在以书面形式亲自送达或通过美国邮政预付一等邮资并寄往以下双方地址后三个 (3) 个工作日内视为已送达;但一方可以按照本节规定向其他方发出通知来更改其通知地址。